噴農藥意外中毒身亡家屬獲賠5萬余元
韋某在受雇的情況下幫別人噴灑農藥不料想竟然中毒身亡,經法律處置后家屬獲賠5萬余元。
都安瑤族自治縣某村村民韋某,雇傭同村75歲的老漢韋某強等人為其承包的甘蔗噴灑農藥,不料老人噴灑農藥后中毒身亡,死者家屬將韋某告上法院索賠11.8萬元。近日,都安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雇主韋某被判承擔85%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判賠5.7萬余元。
去年8月11日上午,韋某雇傭韋某強及村民蘇某為其承包的甘蔗噴灑農藥,11時許,兩人回家休息。12時許,韋某強出現臉色蒼白、嘔吐抽筋等農藥中毒癥狀。醫院120救護車到場施救,因韋某強病情惡化,其在送往醫院途中于當日16時48分死亡,該縣人民醫院《死亡通知單》臨床診斷為:農藥“棵棵無損”中毒;呼吸循環衰竭;臨床死亡。
事發后,死者親屬與韋某協商韋某強死亡賠償事宜,韋某同意支付死者親屬5.7萬元,并于同年將錢支付完畢。
今年3月11日,死者親屬作為原告向該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韋某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8萬元,扣除已支付的5.7萬元,還應賠償6.1萬元。
在法庭上,韋某辯稱,其雇請韋某強、蘇某二人為其承包的甘蔗噴灑農藥是事實,但韋某強并非是在噴灑農藥的過程中死亡。事發后,韋某提出解剖尸體進行死因鑒定,原告不同意。韋某認為,韋某強死因不明,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起訴沒有事實依據。此外,韋某強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未按照農藥說明書的要求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所以,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韋某雇傭韋某強為其承包的甘蔗噴灑農藥,兩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韋某強因噴灑農藥中毒死亡,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情形,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韋某未盡安全監管義務告知對方噴灑農藥的安全知識和采取安全的防護措施,致老人農藥中毒死亡,其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要求韋某賠償其親屬韋某強死亡所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對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指出,韋某強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接觸農藥是一種危險行為,其未按照農藥說明書的要求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對自身遭受農藥中毒死亡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其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綜合全案,韋某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韋某強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經計算,韋某強農藥中毒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49850元。綜合全案,韋某承擔85%的民事賠償責任,余下15%由原告自行承擔。韋某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為42372.50元,原告自行承擔7477.50元。原告請求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數額過高,請求不盡合理,不予全部支持,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和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法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5萬元。
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韋某賠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7372.50元,扣除韋某已賠償的57000元,韋某還應賠償原告372.5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